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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应当在公安内部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处进行。你可以提供病历情况来咨询损伤程度。 2、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的药费等赔偿),如果不以达成一...
如果派出所的人故意伤害他人并且致他人受伤的,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如何处理: 1、如果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的,可由公安机关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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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受害人是轻伤,在双方调解后,一般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的; 2.如受害人是重伤,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然后经侦查、审查起诉、判决; 3.对故意伤害类案件,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对判决结果影响较大。
1、你说的情况很显然不存在团伙之说,团伙犯罪最基本的共同故意不存在。相信最终不会认定为团伙。 2、派出所抓人涉嫌罪名无非是寻衅滋事或妨碍公务。 3、根据你陈述当时场面很乱,各方都存在误判,误伤情形,对此,各自对自己行为负责,不是共同故意犯罪,不应该共同负责。 4、公安当时没有文明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看来也是事实,也是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 5、向司法机关讲明事情经过,讲明去派出所动机不是滋事,目的还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后面事态扩大绝非本意,不存在滋事和妨害公务主观故意和行为,更没有挑战公权力之意。让司法机关充分认识你们认识到自己错误和带来的不良影响,争取取得谅解, 6、但是有一点,不能承认没有干的事,否则问题会更复杂,更严重。 8、不管结果如何,如此折腾的确不妥,甚至违法犯罪,教训深刻值得铭记。
根据法律规定,因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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