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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必须要按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否则将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近日,多个客户问及此事,提出如何避免这个法律风险,降低成本要求,笔者引用曾经代理一案例,分享如下: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用人单位想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劳动者续签终止劳动关系已经没有免费午餐。根据前方滚动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似乎成了定局,各老板表示是否将此作为用人成本预算之中去。笔者就劳动合同到期如何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事,多次与用人单位人事主管交流并做大量试验,如何达到符合法律规定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笔者理解是,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有义务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者续签,所谓原劳动合同条件应指: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均不变,其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随最低工资调整而调整。
我国劳动法规定,病假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可以公司自己规定,但不比这个低就行 事假一般是不带薪的,按照当月出勤比例扣除比如应出勤23天,但是实际出勤20天,实际应付工资为=工资总额*20/23,这个工资总额不含奖励和补助的 扩展资料: 工资是劳动报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应有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59中劳薪字67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员工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应当按月薪÷月计薪天数21.75扣除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病假工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自主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此法条特意把(五)加班加点工资和(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剔除掉了。不存在“等货币收入”垫底的理解,这里的“等货币收入”是指且仅指前面提到的四种工资。如果包括加班费,这里肯定要列举出来的。这是从语法上理解。此外,从情理上理解,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在正常工作时应该得到的工资。这里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条件、正常的工作时间、正常的工作强度。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但是。正如楼上所言。如果有的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常年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并特意把基本工资定得很低,把正常的月工资以加班费的名义发放。这种情况下,则应该重新考虑真实月工资的认定。这是非正常情况。不能用特别代替普遍,用非正常代替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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