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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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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抵制可能出现的来自学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侵权行为,教师法赋予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并对申诉权利的行使以及对申诉的处理作了原则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当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所在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教师的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具体处理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就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学校、其他教师以及申诉的教师本人的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教师法和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学校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则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如学校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撤销学校的原处理决定,并可以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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