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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在校园中发生的伤害事故,行为人进行赔偿的,应当赔偿的方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法典》规定,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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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应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但未给予必要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造成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造成伤害的;(12)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校园伤害事故应当赔偿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也就是说,人身伤害一般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是指因人身伤害而致残,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范围; 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赡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项目,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中,因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而给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应当给予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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