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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校园伤害事故应当赔偿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也就是说,人身伤害一般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是指因人身伤害而致残,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范围; 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赡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项目,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中,因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而给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应当给予抚慰金。
1、对于在校园中发生的伤害事故,行为人进行赔偿的,应当赔偿的方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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