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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对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交房,对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
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的确定有无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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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利息从何时起算,如果买卖合同、对账单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利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当然,如果对账单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约定了利率,则利息的起算可能因各地的作法而不同。如果对账单没有约定货款的还款期限,则利息从起诉日开始计算。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利息起算标准是不同。 买卖合同的利息计付标准,依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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