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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开始审理,且为审结的,仍应适用原《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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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小民法典。民法通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基本吸收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同时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需要在下一步编制民法典时进行系统整合。基于此,民法通则通过后,民法通则暂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系统整合后再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通则。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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