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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原是石河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年前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前后花费医疗费3.5万元,其中自费药款7000元,食品公司将医疗费全额垫付。同年10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孟某为工伤十级,社保局向其所在食品公司拨付孟某此次工伤医疗费2.8万元。食品公司认为,公司支付医疗费3.5万元,社保基金只报销了2.8万元,那剩下的7000元自费药款应当由孟某个人承担。 于是,食品公司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某返还公司垫付的自费药款7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食品公司的请求。孟某不服,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诉讼。她满腹委屈地说:“我是因工受伤,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身体上的伤害已经让我受到巨大的打击了,现在还要求我自己来承担医药费,这合理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不符合诊疗目录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条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分歧和争议。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公司承担孟某工伤医疗费自费部分7000元。〃
工伤医疗费是单列的,不需要在工伤赔偿中扣除。具体条例如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检查和治疗。门诊或住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个人帐户不予支付,不纳入统筹基金共付段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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