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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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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明确说明未来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单位搬迁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签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具体规定为:(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支付25个工资收入%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者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国家规定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人%赔偿费用;(4)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造成健康损害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25元的医疗费用%赔偿费。(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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