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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方式如下: 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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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要帮助生活困难一方的条件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2、一方生活困难是:①、没有住房;②、失去劳动能力;③、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二、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一方比如依靠个人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请求有条件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确有生活困难的一方,有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经济帮助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生活困难者行使该权利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经济帮助的性质。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义务。它不是抚养义务的延伸,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二、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时间的条件。一方的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确有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有固定标准的,应当以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限。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三、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对于生活困难者,另一方应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如果以房屋进行帮助,可以是临时居住权、长期居住权、所有权等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帮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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