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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的问题的解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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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北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确定及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保障对象具有本区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保障对象主要是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病、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人户分离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每月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未达到15天以上的)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不属城乡低保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或取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一个季度内累计4次无故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二)外地来我区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经营劳动的农村居民; (四)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或介绍就业的(或有工作却无故辞掉工作的); (五)因提供虚假的家庭收入证明,瞒报家庭资产而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六)因拒绝提供与申请低保相关的证明材料,不配合民政部门、镇街、村(居)委会调查取证,或因申请低保对象的过错导致无法定期核实其收入情况的; (七)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八)投亲靠友等非征地农转非未满3年的。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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