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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
土地承包权不是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通常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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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处理。我认为,在把收益权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承包。这也避免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现象、
此种承包方式,属于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其他承包方系,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由于你爷爷的承包经营权已经结束。故你叔叔自行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你不享有继承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不过,原合同到期时的毛竹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建议固定证据,即关于现存毛竹经济价值数额的评估价作为遗产划分你的所得额。协商不成,及时诉讼。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必须具有可转移性。可见,遗产在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遗产应该是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畴。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签订承包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资源(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所享有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和集体,通常是农民通过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此处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个人,因为如果包括承包经营户,那就不会发生自然人死后的继承问题了。关于可以继承的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和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个人承包。 1、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依民法典继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根据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该价额作为遗产。 2、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例如,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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