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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规划局行政复议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主城区各规划分局和远郊区县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
1.《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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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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