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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⒉经财政税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
⒈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⒉经财政税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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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之间有什么关系那收回投资与不再提供合作条件是一回事吗:你引用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投资仅是合作条件的一种,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合作的条件。那么,”收回投资“也只是“不再提供合作条件”的一种。为合作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便利,比如利用自身的特殊优势促使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达成某些经营上的合作或某项交易之类的(当然是公平合法的合作和交易,没有损害任何一方利益),这种属不属于“合作条件”:如果这个“自身的特殊优势”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作条件。如果不是其中之一则不属于合作条件,例如,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自身的特殊优势”,但劳动能力却不能成为合作条件,只能是做“打工仔”的条件。
中外合作者应就知识产权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知识产权及与其相应的出资额、该项成果出资使用的范围、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写入章程。 因增资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又因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⒈合资经营企业一般由双方投入资金,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都要作价入股。 ⒉而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资金(或因实际情况需要投入少量资金),仅提供土地、场地、厂房、设施及劳动力和劳动服务等。不论是资金,还是实物都不必作价入股,这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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