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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为: 1、按同类股票相同价额的办法发行; 2、发行价格可高于或等于票面金额; 3、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为: 1、按同类股票相同价额的办法发行; 2、发行价格可高于或等于票面金额; 3、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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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可以在全国股票转让系统转让,范围仅限于合格投资者。2、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每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对后三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为防止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3、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票,也可以通过购买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等间接投资。证监会表示,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 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不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程序由国务院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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