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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诉讼离婚的实质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破裂则判决离婚;感情没有破裂则判决不准离婚。感情是否破裂属于一个抽象的概念,普通人并不好理解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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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二种。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4.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三、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四、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双方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也可以担保公司提供诉讼担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第二、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实际操作程序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五、如何向诉讼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有关诉讼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1、申请人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等;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具体情况明细清单;4、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财务报表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家庭资产证明材料。5、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证明材料。6、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材料。7、诉讼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六、担保的责任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是指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一)申请人向诉讼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等)。(二)诉讼担保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诉讼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定《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三)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诉讼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四)诉讼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五)诉讼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程序结束。七、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反诉制度的目的和正反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本诉的被告应当向本诉的原告提出,这是主体的具体性。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关。也就是说,反诉和本诉的诉讼目标是相同的或相关的,它们来自相同的法律关系或相关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3、必须在本诉讼中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证据期满前提出。4、必须向受理本诉讼的法院提出,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涉及的管辖权,人民法院可以获得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协议管辖权或者专属管辖权的,本诉讼法院不得基于涉及管辖权的管辖权,因此不能受理反诉讼。5、反诉必须适用于同一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协议管辖权或专属管辖权,则不能适用反诉程序。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作为被害人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控告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因此,提起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2)反诉内容必须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而且受《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2项受案范围的限制和约束。(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本功激哆刻馨灸鹅熏珐抹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4)反诉只能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应与自诉案一并审理。只要反诉成立,即使原自诉人撤回起诉,也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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