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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了办理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非法集资,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规定有:将犯罪的主刑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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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问的非法集资有哪些新特征,非法集资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非法性就是指国家法律对其是明令禁止的。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利诱性就是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新的涉及领域: 近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当前,主要有以下领域需注意关注和防范: 1、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 2、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3、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 4、利用互联网借贷进行非法集资。 5、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6、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
以下是对于非法集资的新形式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如果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资金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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