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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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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法庭的判决、裁定没有任何的问题,检察院自然就不会抗诉了。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立案条件: 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 3、案件来源材料(控告、检举、自首等。)经审查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三、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无犯罪事实或者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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