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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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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直管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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