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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品,就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费需求和欲望的东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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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品,就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费需求和欲望的东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根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这也印证了在调整对象上,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概念中已经包含了食品。
所谓产品,就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费需求和欲望的东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根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这也印证了在调整对象上,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概念中已经包含了食品。
所谓产品,就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费需求和欲望的东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根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这也印证了在调整对象上,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概念中已经包含了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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