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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或者适用、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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