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

2022-10-10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用新的劳动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三)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表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抗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第四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保密资料的;(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