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1、我国法律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和组织的活动不具有经济目的的那些行为,也就是说,公民、组织的活动不是为了营利,比如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开车闯红灯、门前三包失职等,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了较大的限制,从长远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规章设定处罚应是逐步取消的。规章主要的作用应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不是设定行政处罚。 从目前情况看,规章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大体有三种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规章在这些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不属于创设权,应允许规章作出具体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规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扩大了行政处罚的限度。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明确规章的规定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3、法律、行政法规对某项工作没有作出规定,规章对此进行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对于这种由规章创设的行政处罚,应有严格限制。对人身罚和行为罚规章不能创设;可以设定警告,也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有的法律规定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的职责,比如商标法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计量法规定了国家标准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这类直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在实际工作中,这类机构承担着大量的管理工作。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规章的职权,没有规定国务院直属局有制定规章的职权(立法法规定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为了解决国务院直属机构进行管理的需要,行政处罚法采取授权的办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设定行政处罚、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对部、委员会的相应权限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0人已浏览
433人已浏览
884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