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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员工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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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单方终止合同,如果构成违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1。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劳动者无过错),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2、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通知金。3、经济补偿按半年半月计算,半年按一个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公司提前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的约定。股东一方,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在公司提前终止的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不成就时,单方面要求终止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经营的,则根据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亏损责任,在法律上不会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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