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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解,即诉讼外调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组织主持,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是指人...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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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庭外调解的过程是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主持各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因此庭前调解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离婚的一个必经过程,存在法定离婚条件情形的时候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的现象。如发生争吵后即起诉的、打了一耳光便闹上法庭的、说了两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类案件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泄,倾诉,等他气消了后,再进行调解。 2、相互检讨法。针对离婚当事人相互指责对方不是的,如认为对方不关心自己,在与公婆产生矛盾时不为自己说话等,调解重点是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帮助分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在矛盾中换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 3、亲情感化法。针对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的情况,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让他们明白将子女带到社会上,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相互和好。 4、亲友协调法。主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戚、知心朋友,来制造一些机会,做些劝解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说服一方主动认错,承诺悔改和保证不再重犯,应当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等。 做好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庭前调解,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但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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