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纠纷的调解,法院对于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考虑等双方冷静下来后,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对于夫妻双方不具有和好可能的,调解员要提高释法能力,分别向当事人阐述离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一般庭前调解一般是非法的,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进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进行调解。夫妻关系破裂的,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决定允许离婚。
四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妇联、法院、司法、民政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各自工作内容。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联系家庭和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牵头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提供司法支持与保障。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而申请执行的协议,依法优先执行。司法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序列,给予相应指导和支持,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确认其效力等同于人民调解。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阶段,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传播现代文明的婚恋观,筑牢家庭和睦稳定的基础,在离婚登记阶段,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非常重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