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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庭上和对方私自录音,对方不愿意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吗

2022-02-15
你这段私下录制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或认可。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录制,但现在该规定已经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第68规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是,如果你通过所谓“私家侦探”,采取违法的偷拍、偷录手段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本案中,在你跟对方谈话过程中偷偷录下他自己承认有婚外情的对话内容,这种证据并不违法,只要你提交录音的原始文件(保存在录音笔里的原始录音文件,而不是复制在光盘、U盘等其他载体上的复制文件),是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的。如果你丈夫在法庭上对该录音持有异议,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这段录音属于违法取得或者被篡改过,这需要他主动提出对录音做出声纹鉴定的申请,并承担该项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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