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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为了解决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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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如果当年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就不再享受带薪休假。 2、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一,农村户口没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房。第二,申请廉租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双方只要一方在当地有户口,只要申请人条件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有以下规定:具有常住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除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无住房的单身人员;市内有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缴纳社会保险,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未执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持有《居住证》且在市内无住房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享受最低套面积标准待遇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租赁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即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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