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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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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错误的是哪些这个问题的解答如下,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 复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第i人与具体行政 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 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缩果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时,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过 程中。复议尚未开始或结束后,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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