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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除其他债券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还款记录。...
要有其他证据相辅助的,固定证据,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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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是因借贷而产生的。
包括,但如果对方提出银行转账是由于双方之间的其他民事关系,仍不能免除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债权人凭借债务人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提出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还给对方,并且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但如果债权人又提出银行转账是因为双方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双方之间的货款、租金等,这个时候证明责任又转移到债务人身上。
银行汇款凭证证据效力有: 1、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 2、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3、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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