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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能一刀切将所有业务员一律认定为共犯,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罪的共犯,需要看业务员参与没参与,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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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观表现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发行证明书,约定在一定期内偿还本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社会上很多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因此公众包括法人。此外,本罪只要求行为面向社会上的很多人,实际上不要求从社会上的很多人那里得到资金。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只能直接故意。但行为者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变相提高利率: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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