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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村干部的调节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经人...
私人签订的个人房屋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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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只有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就合法,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未分配过宅基地的,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宅基地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应告知其补办相关宅基地申请手续。
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禁止村长带领村民集体上访,但在上访时,上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相关规定,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规定:《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手握“把柄”的乡村混混人们通常认为,混混怕政府,在我看来其实不然。这些混混们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放火烧别人的麦秸,砍别人的树,偷别人家的羊,都做得极其隐蔽。就是明知道是他干的,苦于无证据,最后都偃旗息鼓。被“小事”激怒的上访者上访人员“欺负”基层乡镇很常见,各种报道多如牛毛。不仅有缠访户、闹访护,个人普通事件引发的上访也折腾的够呛,如最近有一期《法治在线》就说吉林市某村民因为死了头牛,最后要乡镇政府赔偿108万元。“上面有人”的强势村支书强势村支书一般有两类:一是村里出了大官,县级领导过年过节还得来家里看看,若是村支书会充分利用这些关系,便会混得风声水起。二是村支书本身就是个乡村“能人”,自身活动能力强,与方方面面关系处得好,也就强势起来了。少数“吃里扒外”的乡镇干部在当下的政治环境中,个别基层干部认为前途无望,既升不了职,也挣不到钱,看着别人升官发财,心里不平衡。久而久之,乡镇里便有少数干部推诿怠工,有的还把小问题激化成大问题,让乡镇工作无法完成。如个别人与一些村干部、上访人员、乡村混混等相结合,有给书记贴大字报的,有给上访户通风报信的,有散布各种谣言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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