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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半孩子在幼儿园,意外被玻璃门划伤脸部,缝针20针,创伤面5Cm,幼儿园应赔偿多少

2022-09-05
根据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同时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在校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学校仅在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则应由未成年学生和监护人来承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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