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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
企业破产后的资产处理方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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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就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破产企业不能再对外行使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应由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但我国的民事主体法律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管理人只是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自己并无独立的财产,而且也不能称为严格的其他组织,按照民事主体资格要求,其无独立的财产又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要素,破产管理人只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行使职权,管理财产,最终承受还是由破产企业承担,这就类似于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企业破产管理前对债务的追收,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民事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不宜由破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主体并未消亡,工商登记信息并未注销,即使不能自己主动行使民事行为,但是它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要素,因此破产企业适宜成为诉讼主体,而破产管理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存在是接替、管理好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事务,因此其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可以由企业决定,也可以是法院指定。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在破产时会根据职业病情况予以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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