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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只要通过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获得报酬,商业用途的,并未征得允许与授权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属于侵权。当使用音乐符合...
未经许可擅自剪辑影视作品构成侵权。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剪辑和传播作品。作者有权制止侵权行为,并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影视作品版权赔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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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权行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 1、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担保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定代表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该担保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模仿的作品符合以下条件时,就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首先,该作品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其次,该作品必须为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排他性权利;第三,被害人必须拥有著作权;第四,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若干特别权利;最后,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如果模仿作品可能属于剽窃或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模仿作品的作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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