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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离婚双方分割共有的房产时,根据不同情况的处理有如下方面: 1、房产登记到一方名下的归登记方所有,这是因为做房产登记是找行政机关办理,而经行政机关确认房屋归属后,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所有就会直接确定为登记方所有。 2、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名下的分情况而定,离婚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会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双方要房的,那么由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 (2)一方要房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估价,占有房屋的给对方进行房屋补偿金; (3)双方不要房的,离婚双方可以申请拍卖房屋,接着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所以,按照以上的处理办法,发现双方都不要房的,那么就得双方去找法院申请拍卖房屋,然后就拿到的房款来分割。那么双方也可以私下协商进行买房,就卖房款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被证明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那么也就不用对此做其他处理,确定一方所有即可。
两人都同意要离婚怎么办理手续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颁发离婚证。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或者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房屋属于产权一方;如果是婚后建造或者产权证登记双方姓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前购买婚后还贷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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