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经费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同步实施,保障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适应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火灾扑救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城市、、工业区和仓储物流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消防规定,设置防火间距及消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履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7人已浏览
4,339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4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