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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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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入运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管理,会同财政、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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