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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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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时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明。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达、到达和离开时间。传唤没有强制性。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应得到保证。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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