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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第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⑴、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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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公开发行股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发行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按现行办法规定,现行办法及去年9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具体地,2016年9月8日发布的《上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超过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且超过50%,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要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才能实行。其收购发行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收购资产不得超过现有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的100%。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对外收购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部股本100%、收购资产主营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不得超过上市公司现有总资产、净利润等。同时定向增发和重大资产重组分别属于证监会里的不同部门负责,分别为发行委和并购重组委,对应的法律依据分别为《非公开发行股份细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份细则》主要管辖上市公司需要募集资金增发融资再投入项目或对外收购投资,融资发行股本不能超过现有总股本的20%,审核渠道与重大资产重组不在一个部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管辖重大资产重组,能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股本100%(控股股东地位不能改变,否则属于借壳上市),对于壳资源来说,其发行股份基本都是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来进行审核。
1.仅仅依赖收购方自有资金,无法完成巨大收购案例。 2.银行贷款要受到企业和银行各自的资产负债状况的限制。 3.发行新股或实施配股权是我国企业并购常用的融资方式,但它却受股市扩容规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规则限制,许多公司无此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资方式,但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资产规模、负债、偿债能力方面均达到一定要求,方有资格发债。上述并购单一融资方式显然制约了多数并购重组的进行。在此情况下,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就成了我国并购市场亟待探讨和开拓的融资方式。 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组合可因各国具体金融环境而异,并不一定完全照抄美国模式。例如,在我国,杠杆收购不一定要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也可用收购方的资产和收入为基础,或以并购双方的资产和收入为基础担保融资。对于许多公司企业,杠杆比率不宜太高,但参与者必须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机构。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券不宜采用。自有资金和现金支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运用股票和债券融资还必须符合国家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国家监管机构也需要对有信誉的公司、银行、证券交易商放宽融资限制,这样才能真正推动企业的资产重组。
中技控股今日公告称,公司有关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2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xx与xx公司签署《借款及抵押担保协议书》,xx公司为鲍xx提供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并按月提前支付,由中技控股、xx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xx复合肥有限公司、cc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中技控股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 2014年10月16日,中技控股收到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涉及上述担保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日,公司向证监会递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今日的中技控股公告还显示,中技控股后续提供的文件中,公司原控股股东东宏实业和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对重大或有负债出具兜底承诺;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中技控股现实际控制人颜xx和原副董事长陈xx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承诺,将支付公司本次相关诉讼可能涉及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放弃向公司进行追偿。2015年3月,xx公司及颜xx签署了《和解协议》,xx代公司履行上述担保义务。 重组存在不确定性 不过,公告中显示,发审委认为,中技控股前述担保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并且,公司新老实际控制人等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所采取的有关纠正、补救措施,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违规担保已解除或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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