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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的计算。退休返聘人员需要先减除相关费用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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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免除个人所得税,其馀个人收入如退休劳务报酬、各种补助金、奖金等应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问题的批准》(国税信[2006]526日)退休人员再就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劳动合同(协议),长期或连续就业与就业关系二、就业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正常就业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其他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待遇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界定问题的就业人员、四个职务组织的评价因此,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退休人员再就业获得的收入按工资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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