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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10级标准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 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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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作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自立障碍。工作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立障碍。工作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立障碍。工伤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工作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重大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立障碍。工作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立障碍。工作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立障碍。工伤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工伤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工伤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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