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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耳朵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远距离活动受限; 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法医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1Ⅰ级伤残 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⒈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⒈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⒈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⒈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⒈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⒈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⒈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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