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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二、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三、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区教育局教育科或残联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聋人儿童向杭州聋人学校报名就读,弱智儿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区培智学校报名就读(滨江区的弱智儿童可向滨江区教育局教育科报名)。四、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向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小学报名,如教育服务区小学不能录取,由学校统一报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入学。五、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享受与杭州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无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社发局)办理入(转)学手续,由区教育局(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
根据《2018年闵行区义务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1、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持有限期内上海市且在闵行区租房居住的,统筹安排民办随迁子女学校,不符合对口公办就近入学条件。 2、“五年一门户”政策是指: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根据《2018年闵行区义务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1、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持有限期内上海市且在闵行区租房居住的,统筹安排民办随迁子女学校,不符合对口公办就近入学条件。 2、“五年一门户”政策是指: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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