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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小孩在两岁以上,爸妈亲都想要小孩的抚养权,通常来讲,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2.离婚后,一方抚养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娃儿的事实上需要、爸妈两方的负担本领和当地的事实上生活水准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娃儿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盐城律师网页链接(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主张,一般2周岁以内归母亲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话需要考量男女双方的教育背景、经济实力等情况。10周岁以上的话除了考量上述因素,小孩的自己的意愿也是需要考察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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