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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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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XX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XX署长批准授予;(三)XX机关及XX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XX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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