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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11条

2022-09-22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XX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XX署长批准授予;(三)XX机关及XX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XX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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