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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对于社会关注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问题,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前提就是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国策,而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要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如果是2016年以前违规生育的,属于抢生行为,要接受处罚。凡是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或者新政策的落实就可以改变。同时符合其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在孕前办理二胎准生证在孕前没有申请,由于其没有事先没有申请指标,或者在政策落实前生育的,被称为抢生,必须缴纳一定的罚款。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以前的呢?以前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呢?那是不是可以说在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下,不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故意隐瞒、拖、赖、逃避社会抚养费缴纳的人反而应该从中得到好处呢?是不是违法后尚未处理的就可以不再承担违法责任、不用再履行法律义务呢?那还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干什么呢?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底线,还得追责。希望我的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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