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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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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征收人作为原告,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落实征地补偿款。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对征地补偿配置方案不服,可向政府申请协调,不能协调的,批准征地政府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用方案,与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征用补偿、配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镇)的情况下,村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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