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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受伤找承揽人赔偿。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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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尽快让工地为该工人申请工伤认定。工地不申请的,该工人应该自行在一个月以后向工伤认定中心申请认定,等工伤认定后,还需要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承揽关系中,如果将承揽事务交给不具有资质的人承揽,定作人承担是选任的过失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如果是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在承包人不具有资质或者安全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则发包人与承包人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案涉的店面装修属建设工程的一种,故你将其中的水电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也无安全保障条件的人施工,你需与承包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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