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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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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材料费是直接工程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材料由哪一方采购供应,都应将其列入工程预(结)算造价。不管怎么约定,也不管怎么操作,只要照章纳税就行。但你说的这种做法可能是以偷漏税为目的。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规定甲方供料不列入安装工程费用,最终目的就是偷税。因为营业税是间接税,由建筑商缴纳,最终由业主担负。如果建筑商不纳这部分税,业主就减轻了税务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按年度、按比例,将符合规定且实际支付的年金,在当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费、补充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新价值计提资产评估增值折旧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按旧价值计提。根据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调整。否则,由于计量基础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用户,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重新评估固定资产价值外,一般不能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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